质押与抵押间区别主要在哪?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质押与抵押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标的物不同:质押适用于动产和权利(如股权、知识产权等),而抵押主要针对不动产及部分特定动产。
2.是否转移占有:设立质押时,需将质物实际交付给债权人保管;而在设定抵押的情形下,抵押财产并不需要从债务人处转交给债权人持有。
3.优先受偿顺序:当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多个担保权益时,先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后设的其他担保权;而对于质押而言,则以质物的实际控制时间为准确定先后次序。
4.公示方式:对于动产质押而言,通常通过占有来完成公示;而不动产抵押或某些特殊动产抵押则需要通过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且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担保保证期间何时起算?
担保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而对于一般保证,则是从主合同纠纷经过审判或仲裁,并且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开始计算。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虽然质押与抵押都属于担保手段,但在具体操作上有很大不同。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更好地运用相关法律知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